北京一讲师换岗被索300多万违约金,法院提示:竞业约束勿乱用

北京一讲师与公司签了竞业约束协议,后离任去新公司教学相关课程,遂被原公司以严重违背竞业约束职责为由,申述要求付违约金300多万元。4月16日记者从北京一中院得悉,终究法院判决该劳作者无需实行竞业约束职责和付出违约金,并提示要防范竞业约束的滥用。

章文(化名)入职一家教育训练公司,担任公务员考试训练讲师,教学公共基础知识和常识判断课。两边签劳作合同时,还订立了竞业约束协议,约好小章若违背竞业约束职责,应按照竞业约束补偿金的10倍付出违约金。两年后小章离任,入职另一家从事教育训练的公司,持续教学公共基础知识等课程。原公司以为小章严重违背了竞业约束职责,遂请求劳作裁定,后提申述讼。

小章辩称,其入职原公司时被要求订立竞业约束协议,但实际上底子不知悉该公司商业秘密,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其不归于可约好竞业约束职责的人员,故无需实行竞业约束职责。

原公司建议,小章知悉的商业秘密包含训练讲义、上课讲义、教材书本、客户信息、课程组织、模拟试题等。小章则称,其入职原公司前工作的两家单位也都是公务员考试训练机构,其授课技巧是在多年工作中堆集的,原公司并未对其进行训练。关于客户信息,其仅知晓客户名字,其他信息并不知晓。此外,上课讲义、教材书本都是揭露的;课程组织等,在学员报名课程时就是揭露可见的;模拟试题均是历年真题,上网均可查询到,这些均非保密信息。

法院以为,可约好离任后竞业约束的人员范围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作者,不能无差别地扩大到其他劳作者。当劳作者不是高级办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且清晰建议自己不归于《劳作合同法》规则的“其他负有保密职责的人员”时,不能仅凭两边约好直接默许用人单位拥有商业秘密,也不能直接推定劳作者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而应对用人单位是否拥有商业秘密、劳作者是否归于“其他负有保密职责的人员”进一步检查。

此案中,该公司是负有办理职责的一方,且系自动要求与小章约好竞业约束并供给竞业约束协议文本的一方,故应对小章归于可约好竞业约束的人员承担举证证明职责。但现有证据不足以确定小章归于法定的能够约好离任后竞业约束职责的人员。两边就竞业约束的相关约好因违背《劳作合同法》强制性规则而无效,该公司依据竞业约束约好请求小章付出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终究,北京一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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